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4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2月10日
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4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燃气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建设(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规划、环境保护、价格、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燃气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特许经营、安全第一、方便用户的原则。
普及燃气使用,推动管道燃气发展,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管道燃气建设计划,并与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