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以及虽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但已被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其实施主体不能认定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十三)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由事业单位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二十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五)法律、法规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纠正,并按本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二十六)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
(二十七)由于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责调整导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部门职责分工,由履行该职责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八)行政许可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协办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七、判断行政许可的标准
(二十九)根据行政许可法第
二、
三、
十二条的规定,判断某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需要把握如下三点: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的确认。据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的注册,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抵押登记等,不是行政许可;而城市规划管理中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是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据此,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公办医院、公办学校等)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如对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审批,不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因此,行政机关采用检验、检测等手段对市场产品的日常监管不是行政许可。告知性备案也不是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