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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

  5.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
  6.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
  7.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其他条件的。
  8.地方性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非行政机关不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
  9.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由事业单位实施,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事业单位实施的。
  10.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
  1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
  1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定行政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
  1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的。
  14.有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其他内容的。
  六、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二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据此,现有的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都要依法进行清理。
  (二十一)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鉴于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规定的某项行政许可具体实施权限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对某项行政许可实施权限未作具体规定(如仅规定由县级以上某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某某许可证)的,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清理和认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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