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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
 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为了确保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能全面、彻底、按时地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的进度要求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领导小组审核。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对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连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清理的原则。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规定的,要依法子以改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清理工作与立法工作相协调的原则。清理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的,应当及时予以安排。今、明两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优先考虑清理工作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六)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实施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行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的,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七)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下级直属机构的自行清理工作,自行清理意见统一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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