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全区
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关于清理全区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为了确保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能全面、彻底、按时地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地区的清理工作;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的进度要求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领导小组审核。
(二)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对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时,连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以及实施主体等,一并进行清理。
(三)依法清理的原则。对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有关上位法规定的,要依法子以改正、修改、取消或者废止。
(四)清理工作与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在进行清理工作的同时,要结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五)清理工作与立法工作相协调的原则。清理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的,应当及时予以安排。今、明两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优先考虑清理工作涉及的立法项目。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六)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行政许可项目、规定的实施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自行清理,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许可的,由本部门负责清理。
(七)自治区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下级直属机构的自行清理工作,自行清理意见统一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