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积极发展各类新兴房地产中介业务和服务品种,支持信誉良好、品牌优势明显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规范便捷的服务。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房地产中介资格证书或备案证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业务。坚决制止一些单位和部门强制消费者接受中介服务以及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各级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
(六)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因地制宜采取扶持措施,加快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发展。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增强为业主服务的意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各级房地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法取消或降低其资质。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管理服务招投标制度,理顺物业管理服务价格体系。要建立健全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住房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房地产领域的主要职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切实履行好这些职能。要把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统筹规划,适时适度地把握好调控的力度和方向,加强计划、建设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调控手段之间的协调配合,不断提高调控能力和调控实效;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切实做到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保障到位。
进一步加强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省政府决定,建立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和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或协调机构,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办法,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