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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力度,重点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中介不实,以及商品房面积和质量方面等消费者投诉较为突出的问题。加快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监督。
  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对已办理出让手续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的开发利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近期各地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开发商手中囤积的土地要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其限期开发,对无力开发及闲置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要依法收回。严禁将以科技、教育等产业名义所取得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乡村签订协议圈占土地。对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切实加强源头管理,有效遏制并防范房地产交易中的各种腐败行为。
  (二)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支持具有资信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和重组,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凡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参与房地产项目招投标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三)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定期向社会披露未来一定时期的土地供应总量、房地产开发用地规模、区位等信息,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以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所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由各地财政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
  (四)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建立健全预售款监管制度。各地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内部认购”或其他非法方式进行预售的,有关部门要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要积极推行按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销售商品房。尽快建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对预售款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已经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在核发预售证时,应在土地使用权证上予以注明,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用于其他项目办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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