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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积极探索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困难群众居住问题的其他途径。在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要研究采取购房与租房并举、先租后购。房地租售分离等政策措施,探索采用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一批租用房等办法,既可以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房源问题,也可以为降低商务成本,引进人才创造人居条件。
  (五)控制高档房建设。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的标准。对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类项目审批、建设用地供应中要加以控制,有的可暂停审批此类项目。也可适当提高开发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三、加强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一)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居民住房需求的变化,按照着眼发展、调整结构、规范市场、满足需求的要求,科学编制本地区住宅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引导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积极创新住宅规划设计理念,广泛运用先进适用的成套技术,加快改造传统住宅建设的标准化、工业化和集约化,不断提高住宅产业的整体水平。
  各级政府在编制和审批近期建设规划中,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危旧房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拆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并合理配置市政配套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区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对房地产开发中各种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要与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相衔接,适时适度地调控土地供应量。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房价涨幅过大的地区,特别是部分大中城市,要相应地增加土地供应量。
  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供应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坚持土地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不得下放土地审批权限。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纳入政府统一供地渠道,严禁私下交易。对经营性用地应实行净地招标、拍卖和挂牌供给,提高土地供应效率。规范土地评标办法,有条件的可以推行综合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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