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
各地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优化住房供应结构,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加快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努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更大程度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居住需求。
(一)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是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房价、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之一。尚未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市、县(市、区),2004年必须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各地应根据当地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要着力解决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数大而竣工量低的问题,已列入计划的,要加快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交付使用。要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调控体系,各地对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完成。当地政府要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对不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或不按计划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地区,省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各地要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单位和建设主体。其面积标准应以中小套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
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各级政府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购房对象的资格。物价管理部门要严格审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以自住为目的,各地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准入条件,上市转让期限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之日起不得低于三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
(二)继续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面向全社会,面向市场需求,继续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市场需求,适时调控土地供应量,通过完善房地产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以及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综合评标等措施,有效地调控土地价格;继续清理并逐步减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购买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三)加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这是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并实施这项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严格标准,规范管理。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地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通过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切实保障应保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实物配租的房源可以通过收购腾空旧公有住房或新建廉租住房解决。新建廉租住房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