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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7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各局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落实,认真做好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坚决贯彻落实涉农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专营种植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项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做好2004年我市免征农业税的有关工作,保证农业税免征后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落实好转移支付政策,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保证郊区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三、通过北京电视台地税20分栏目、北京地税网站和12366服务热线以及地税公报、广播、电话、辅导会等多种渠道大力开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各项涉农优惠政策;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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