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2003年12月15日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游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给国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建设项目的外观美学设计,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