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加快确权发证工作,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积极调处林权纠纷,明晰所有权。对国有林场(局)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妥善处理,确权发证;对长期争议未决的,由争议双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裁定,核发林权证。对尚未确权发证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尽快核发林权证。对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的退耕还林地,及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纳入林地管理。对个人、造林大户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沙和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公路、铁路、渠道、河岸、库区、矿区营造的森林、林木,办理相关手续,核发林权证。
16、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加快培育活立木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程序和标准,规范和加强流转管理。探索国家购买非国有公益林的办法,明确收购主体、资金来源、价格确定、收购的法定程序以及经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流转政策,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调整完善政策,保障林业稳定发展
17、加强重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各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理清林业建设资金划拨渠道,做到管钱管事相结合,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配套资金、森林资源区划界定工作资金、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加大审计、稽查力度,防止和杜绝截留、滞拨、挪用、胡花乱用专项资金,以及用林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平衡县(区)财政,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能。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8、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加快建立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除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国家补偿外,省、市、县(区)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分别由本级政府负责补偿。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资源调查、优良种苗开发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的林业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扶持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森林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林业产业开发。严格按照
《决定》要求,切实减轻林业税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