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产供销一条龙。根据市场需要、资源条件和产业基础,积极发展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推广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大力发展适销对路的名优产品。扶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各具特色的专业性林产品交易市场,组建营销队伍,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11、扩大改革开放,大力发展混合型所有制林业经济。鼓励引导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产业。鼓励外商和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林业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对森林景观进行资产评估,鼓励各种社会主体租赁、承包森林资源,实行参股、控股,兴办森林生态旅游和文化娱乐等服务业。
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12、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界定公益林和商品林。把全省森林资源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自然保护区、重点国有林区、生态区位重要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按照公益事业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立地条件较好、适宜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和经济林的平原区、浅山区的林地,划定为商品林基地。商品林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实行灵活的林木限额采伐政策。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公益林和商品林比例,不搞一刀切。认真组织开展全省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工作,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区划界定工作,做到区划到位、划界到位、登记到位、档案建立到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到位。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区划界定工作,各级财政要给予资金保证。
13、深化国有林场(局)和苗圃管理体制改革。省和市属森工采育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管护生态公益林,按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标准核定管护、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其人员经费和公共支出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专项支出。天然林保护工程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实行公益事业管理体制。各市人民政府要按
《决定》要求,认真制定所属辖区国有林场(局)和苗圃改革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加大国有林场(局)和苗圃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鼓励推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盘活现有资产,发展多种经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要足额缴纳国有林场(局)和苗圃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解决职工后顾之忧。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之前的社会养老统筹欠费,要多方筹措资金,足额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接纳林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统筹。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办法,妥善安置富余职工,维护林区稳定。
14、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核发林权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地位,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鼓励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商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参与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产业开发,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大力扶持各类造林专业队、造林公司和造林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