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如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回乡等原因中断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停保后,若本人愿意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四)农民工停保后重新实现转移就业的,从重新实现转移就业之月起,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接续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实现就业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进行补缴,停保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如因工作调动或转移外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的劳动关系调转手续,依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手续。
1.在郑州市市、区两级统筹区域之间各类用人企业实现就业调动的,按照我市现行的市、区之间转移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2.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实现就业调动的,需转移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基金转移为农民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3.跨省实现就业调动的,按照国家、省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的转移手续。
4.农民工调转缴费年度内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
(六)农民工因辞职、解除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回乡等原因,本人提出申请不愿继续保留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七)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因各种原因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可以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八)农民工参保缴费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七、养老待遇
农民工参保缴费后,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15年)及其以上者,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农民工参保缴费后,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完善内部手续后,可以延长缴费时间,延缓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