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单位全部应参保人员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其中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在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用人单位未申报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为缴费基数进行征缴。
五、缴费比例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用的农民工,按照政府规定的当地国有企业和职工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随今后国有企业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城镇个体工商户招(聘)用的农民工,按照政府规定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随今后个体工商户雇主和雇员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而调整。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记录其缴费基本情况、记帐利率、帐户储存金额和计发养老待遇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要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依法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农民工的基本信息和实际工资收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企业工会、职代会和参保人员要依法对用人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情况实施监督,监督本企业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工作真实、准确、有效,督促本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二)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有关资料,依法为每个参保缴费的农民工从参保缴费当月起建立个人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基本信息作为审核是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依据,一经确定,不得申请变更),完善缴费台帐,按照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时记帐计息,并负责对其缴费台帐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