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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郑政[2004]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等四部委《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发〔2004〕5号)的有关要求,我市认真对现有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有关开发区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欠缴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2003年8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65号)明确规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1999年以来各地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部分仍按原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70%部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征收并安排耕地开发。”为此,各开发区1999年以来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即70%部分)要无条件上缴市政府用于耕地开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在2004年4月底前可先缴纳50%,剩余部分要在2004年6月底前缴清。
  二、关于欠缴耕地开垦费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相同数量和相当质量的耕地。近几年,由于各开发区用地项目的不断增加,欠市政府耕地开垦费也逐年增多,给我市的耕地开垦造成了一定困难。为此,各开发区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以保证我市耕地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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