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一0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鸿忠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以及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桥专业管理机构受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含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内道路等,下同),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
区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道路主管部门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年度改造和大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向计划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