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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少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3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关绿地率指标执行。
  第五十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未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审定但未报建单体方案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筑设计方案已审定但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三: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略)
  附表四: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略)
  附表五: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略)
  附表六: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略)
  附表七:停车泊位指标表(略)
  附表八: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略)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3、低层住宅:层数为1-3层的住宅。
  4、多层住宅:层数为4-6层的住宅。
  5、中高层住宅:层数为7-9层的住宅。
  6、高层住宅: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
  7、高层建筑:公共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低于100米的建筑。
  8、超高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
  9、建筑红线:指规划建筑的外框线及尺寸,以及规划建筑外框线与相临城市道路、相临建筑间距的控制标注。
  10、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1、河道蓝线:指规划河道横断面的二条控制线。
  12、绿线:绿划用地控制线。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扣除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后为建设用地。道路的规划红线用地及河道、排水干线规划蓝线用地均不能计入建设用地参与建筑容量指标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
  以建筑各层的正投影面积加上外挑阳台的1/2面积及2.2米以上跃层正投影面积,为建筑面积。地下室、高出地面不大于1.5米的半地下室,一面临空层高在2.2米以下半地下室,屋面水箱、电梯控制室、出屋面的楼梯间、无柱雨篷、柱廊、层高2.2米以下吊脚架空层、高度低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其规划建筑面积可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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