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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修订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2004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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