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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失效]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网站,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网站(www.sz.gov.cn)是建立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的市政府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网站须与市政府网站(www.sz.gov.cn)相链接。
  同时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需要共同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述的政府信息须在市政府网站(www.sz.gov.cn)上发布。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并由专职或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站内容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八条 多个政府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应至少装配一台与国际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为有需要的个人查询相关的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按季度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并于下一月的前5天在市政府网站(www.sz.gov.cn)上公布。
  第二十条 公众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对网上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每年对各站点进行一次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更新率、网络安全性和公众的反映等。对评选出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在市政府网站(www.sz.gov.cn)上和本市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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