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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京财税[2003]134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吨0.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为3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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