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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
 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2003]4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下列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有关单位向境外支付费用涉及到“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问题,请结合《北京市地税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0〕10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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