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房[2003]303号)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让双方合同约定,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或受让方中的某一方承担,亦可从其约定。
四、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房改房转让手续费按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收取。
(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省辖市按照成交价的0.4%收取,县(市)按照成交价的0.5%收取;存量商品房转让手续费降低为按照成交价的1%收取。
五、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租赁手续费由出租人在办理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
六、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房〔2002〕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