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批。
(三)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和省长审批。
(四)2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工作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00万元以上追加支出的审批工作,每半年研究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年集中研究一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办理追加支出的审批中,对于对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以及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等,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预算追加听证办法(试行)》(皖政办〔1999〕42号)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
第十八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预算支出的效益考核评价制度,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年度预算支出实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逐步健全和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省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转,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处理。监督中如果发现严重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 省审计厅要依法加强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省财政厅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省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财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1998〕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