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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
  (二)项目支出实行预算论证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七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将分部门预算批复到相关部门。省直各部门应当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单位预算批复到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
  第十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省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省级预算支出中,属于个人工资性的支出,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办法;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抵税、退税及增加支出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第十二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向省人民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意见。
  第十三条 凡涉及省级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预算供给方式以及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省直有关部门必须会商省财政厅、省编办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申请。部门或单位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法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十五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省级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省级预备费中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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