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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停止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3]6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符合合理、准确、公开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结合起来统一编制预算,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逐步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六条 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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