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停止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3]6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的编制、审核和执行,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和监督,强化预算约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机关正常运转、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体现勤俭节约的精神,符合合理、准确、公开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省级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方式。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结合起来统一编制预算,各类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并逐步实行标准周期预算制度。
第五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来源,准确编制收入计划。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第六条 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