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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
 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9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03年7月1日起,按照国办发[2003]93号文件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享受单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机关按省(部)级185元、地(厅)级130元、县(处)级85元增资额增加离休费;事业单位按省(部)级职务工资141元、地 (厅)级职务工资97元、县(处)级职务工资68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无职务人员机关按52元、事业单位按职务工资43元(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中所占的比例相应增加)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三)离休前有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的离休费,若低于上述(一)、(二)款标准的,按(一)、(二)款标准执行。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休费。
  (五)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的标准增加退休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
  (六)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2003年7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第一年425元、第二年451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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