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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8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省是农业大省、人口大省,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学生基数大、贫困面较广,适龄儿童少年不能入学或难以完成学业的情况还时有发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豫战略,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措施。全面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民族凝聚力,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政府负有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责任。要充分认识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重要意义,以“让孩子们都上学”和“确保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为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这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抓紧安排助学专项资金,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各级政府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欢迎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资金),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捐资助学贡献较大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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