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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尽快推出一批环保项目对外招商。
  (十七)省工商局
  1、落实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登记时暂不要求提交其他前置性许可和审批,待完成工商登记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政策。
  2、负责向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下放投资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权,委托各县(市、区)、省级开发区对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工商登记。
  3、落实对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凡需在名称中冠“河南”的,省工商管理部门核定名称,各省辖市、国家级开发区办理工商登记的政策。
  4、落实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展筹建等相关工作的,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的政策。
  5、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一切费用。对连续 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6、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制假售假、走私违法行为。
  7、落实“凡属我省审批权限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一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非限制类项目取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备案制”政策,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再提交上述相关批文。
  (十八)郑州海关
  1、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2、负责建立和完善“一次转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放行”的快速通关机制。实行24小时业务值班制度或节假日预约报关制度。
  3、在有条件的省辖市设立办事机构,增加人员和力量。
  (十九)省国税局
  1、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一切费用。对连续 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2、落实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3000万美元,或达到1500万美元且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新增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的政策。
  3、落实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进区原材料给予优先退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退税单据可作为贷款的担保抵押,并给予贴息;对在出口加工区封关运行之前进驻的企业,在基建期间所购进的物料一律退税,其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和产品出口均按封关运行之后的政策办理有关手续。
  4、负责落实全省出口退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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