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落实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省配套部分,扩大外贸发展基金适用范围。
5、会同税务部门牵头制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办法,对省属企业和省重点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给予70%的补助。
6、配合制定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落实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50%给予资助。
7、落实反倾销应诉专项资金,配合制定反倾销应诉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8、2003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郑州出口加工区建设。配合制定出口加工区内国内运费地方财政补助办法,从2004年起对进入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助0.1元人民币,资金由省、市财政按1:1的比例安排。落实加工区内企业在退税单据作为贷款的担保抵押情况下的贴息政策。
9、配合制定鼓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奖励和补助办法,落实奖励和补助资金。
10、每年从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农业出口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和农产品出口企业奖励,会同省外经贸厅、省农业厅制订具体使用办法。
11、落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的政策。
(八)省外经贸厅
1、落实对外开放的主要目标。
2、归口管理并负责组织全省性的重大招商活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争在商业、外贸、物流等领域有新的突破。
3、落实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实行备案制的政策。
4、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一切费用。对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5、继续实施机电产品推进计划、科技兴贸计划和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6、配合制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贴息办法,对省属企业和省重点出口企业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利息给予70%的补助。
7、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反倾销应诉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8、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办法。
9、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出口加工区企业国内运费地方财政补助办法。
10、协同省财政厅落实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11、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牵头制订农业出口专项资金2000万元的具体使用办法。
12、会同省财政厅落实外贸发展基金。
13、会同省农业厅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综合运用农产品的准入限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符合国际规则的手段,保护我省农业安全。
14、规范劳务市场。牵头制定鼓励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奖励和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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