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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办[2003]39号)


各省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督促检查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3]18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分解落实《意见》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各省辖市、各部门对外开放共性部分
  1、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和李克强书记、李成玉省长在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开放带动作为加快发展的主战略,扎扎实实做好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2、把利用外资作为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中之重,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积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经验。
  3、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行业垄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所有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
  4、建立和完善本地招商引资项目库,引进跨国公司来我省投资,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的安排》,提高豫港经贸合作水平。
  5、鼓励和支持外商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推出一批资产优、效益好、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
  6、规范政府行为,建设诚信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
  7、建立行政收费公示制和许可证制度,大力治理“四乱”。
  8、依托企业经营环境整治办公室,建立外商投诉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对外商投诉重大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和督办。各级领导实行包案负责制,限期解决积案。
  9、依据《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涉及各省辖市对外开放共性部分
  1、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把对外开放列为“一把手工程”,亲自抓、负总责。
  2、免征在我省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3、负责落实对优势企业的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5%以上、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长1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3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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