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让人对报名的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3)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竞买人不足3人或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终止拍卖。
(4)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1.土地挂牌出让:
(1)发布挂牌公告。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
(3)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4)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竞得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2.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通过原公告渠道向社会公布。
13.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其所缴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2)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3)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中标人、竞得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清土地出让金的。
14.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条件的,该宗地依法收回,重新组织出让。
五、加强监督管理,严肃出让纪律
15.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实行国有土地集中统一供应,落实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和集体决策制度。
16.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招标拍卖挂牌情况汇总,按季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