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拟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进行地价评估。依照政府批准的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人会同本级财政、城建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具体宗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价评估。出让方案由出让人牵头组织实施。
6.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内容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7.确定标底或者底价。出让人应会同同级财政、监察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城市发展要求综合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及招标、竞买保证金等。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的确定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严格保密。
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成交确认
8.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出让人应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前20日,在当地的土地有形市场或省辖市以上新闻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土地招标出让:
(1)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
(2)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3)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缺席的,视为自动放弃竞标资格。投标人少于3名的,出让人应重新组织出让。
(4)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小组由国土资源、财政、城建等相关部门5人以上单数组成。
(5)出让人根据评标小组提供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6)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标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凭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10.土地拍卖出让:
(1)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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