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要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实施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大型建设工程立项前要事先征求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凡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否则,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征地,银行不得拨款或者贷款,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建设单位或投资方应将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支付。
各级政府要重视对本辖区内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遗址的专项保护。要确保大遗址的安全,把有利于大遗址保护的改变土地用途、移民、产业调整等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位于市区内的大遗址保护费应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内,并确保专款专用。涉及大遗址保护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有关部门审定前,须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坚决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乱拆、乱建、乱改行为。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民居等街区,应划定重点保护区,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群,应树立保护标志。因特殊需要在历史文化名城 (镇)及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基建项目的,应事先征得城建规划、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须经省级建设、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应对现存的具有历史文化特征的典型村寨、民居进行调查,并予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镇)或历史文化街区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省政府将撤销或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镇)或历史文化街区称号,并追究当地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落实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努力建立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的要求,把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省辖市政府和文物集中地区的县级政府应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物的保护工作,并应根据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工商、海关、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各级文物、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文化、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