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全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教育基金会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各级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18.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尽快落实到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
19.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分流和招聘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分流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0.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21.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帮助农村学校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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