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力争用3年或稍长一些时间,消除现存D级危房。县级政府对危房改造负有主要责任,要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抓紧改造危险校舍,确保师生安全。市、县两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制定3年危房改造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尽快组织实施。省里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义务教育规模和现存D级危房数量等情况,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危房改造速度。各地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管,省有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危房改造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负责制,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对失职失察、工作不力,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责任。各地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农村中小学现存的B级、C级危房及以后新产生的危房,主要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核查、制定规划、落实资金并承担改造责任。
对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迫学校停课、将师生逐出校园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
16.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尽快制定和修订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定标准拨付预算内中小学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省辖市政府对其经费缺口要予以补助。
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在省定收费项目之外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要规范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行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纠风和教育部门牵头,统一进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中小学进行检查、处罚,违者要严肃查处。
17.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按照国家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为其免费发放教科书。省财政及市、县两级财政都要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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