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3.明确责任,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省和省辖市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省政府将切实均衡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按照中央提出的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省本级新增教育经费将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各级政府也要按照要求认真落实。要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同时,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豫政办[2002]47号)中明确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14.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自2004年1月份起,我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国家现行的工资标准发放。县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现行的工资标准,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辖市政府要完善市对县财政体制,保障县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的财力需要,对本辖区内财力不足、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给予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厅要逐县核实财力水平,在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补助财力困难而主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的县。
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省辖市市长负责制,纳入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省辖市政府对按时发放教职工工资负领导和监督责任,要把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考核县级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落实保障教职工工资发放的各项措施。县级政府对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凡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考察,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截留、滞留财政安排的工资性资金和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各地要制定规划,逐步清理补发。自2004年1月份起,省政府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辖市、分县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