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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美化城市夜景,展示历史文化风貌和现代化相结合的城市新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一)城市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城市广场、桥梁、文物景点;
  (三)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四)主要大街的路牌、商业门匾;
  (五)其它需要照明的设施。
  城市主要大街的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色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置、突出特色、和谐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该区范围内夜景照明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建设、文物、园林、公安、民政、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夜景照明分区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全市夜景照明规划编制,并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分区规划中对于主要大街应坚持繁华与特色相统一的原则;对于各建(构)筑物单体的夜景照明规划,要坚持既突出建筑风格又与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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