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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3)2004年6月30日后,设区市完成所辖区域阶段性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政府申请验收;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验收。
  2.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鹰厦、漳泉肖、外福、横南、漳龙坎等铁路沿线与闽江、九龙江、晋江、敖江、汀江、木兰溪等干流两侧“青山挂白”的整治任务。具体安排:
  (1)2004年10月30日前,关闭上述铁路、江河两侧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
  (2)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上述两侧禁采区内矿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任务;
  (3)2005年6月1日前,设区市完成所辖区域阶段性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政府申请验收;
  (4)2005年6月30日前,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验收。
  3.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道、205、104、316、319、324国道及省内漳龙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与周边等禁采区的“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任务。具体安排:
  (1)2004年12月30日前,关闭上述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
  (2)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两侧禁采区内矿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任务;完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与周边等禁采区的“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任务;
  (3)2005年9月30日前,设区市完成所辖区域阶段性治理工作总结,并向省政府申请验收;
  (4)2005年10月31日前,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抽查验收。
  4.京福高速公路两侧禁采区内“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原则上在通车前完成。
   (三)复查总结阶段(200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组织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复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监督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防止无证采矿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死灰复燃。2005年11月30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省政府将在适当时间召开“青山挂白” 专项治理工作表彰大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建立月报制度。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设区市治理青山挂白工作的督查,从2004年2月起,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进展情况通报全省各地,对进展顺利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责成限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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