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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五、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全面完成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责任制。各地要加强对禁采区的监督检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开采活动。
  (二)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各地要积极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示范工程建设,高速公路同三线沿线的设区市应当确定2个以上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三)严把验收关。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制定统一的验收标准,指导各地做好治理工作,认真组织“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检查和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确保治理工作不走过场。省对设区市、设区市对县(市)的检查验收要按照治理“青山挂白”阶段目标,分期分批逐一进行,验收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在全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专项治理验收合格的,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附件:      福建省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重点治理各类特殊保护区域以及重要交通干道和江河流域两侧的“青山挂白”现象,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保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依法将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铁路、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距离范围列入禁采区。
  (二)认真实施矿产资源“可采区、限采区、禁采区”规划。禁采区内不得批准开山采石。取缔禁采区内的无证违法开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也要在2004年6月底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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