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要把高速公路同三线福建段和福州至长乐国际机场专用线两侧禁采区内的“青山挂白”作为近期治理的重点,集中力量,依法全面取缔沿线禁采区内无证开采、勘查等行为,恢复生态植被,确保在200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三、落实责任,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业主负责“青山挂白“的恢复治理工作。对历史上遗留的废弃矿山造成的“青山挂白”难以落实业主的,由当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在禁采区范围内,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违法擅自开采的,要立即取缔;对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当地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于2004年6月底前做好矿山关闭工作,并限期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对公布禁采区后,管理机关擅自批准开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分工协作,加强督查
省政府成立由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协调“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有关工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和验收标准,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政府开展治理“青山挂白”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可清任组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姜玉志、林业厅副厅长吕月良、水利厅副厅长刘子维、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叶南斗、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魏克良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监察厅、经贸委、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
全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专项治理工作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并落实到乡镇政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抓,有关部门具体抓”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专项治理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部署、督促和指导工作落到实处。
为了保证“青山挂白”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具体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漳州和泉州市,省林业厅负责福州和宁德市,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厦门市,省水利厅负责莆田市“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督促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并对治理成果突出单位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