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日
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
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近年来,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采,全省已划定了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但一些地方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粗放开采,导致山体严重破坏,土层岩石大面积裸露,形成“青山挂白”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205、104、316、324国道两侧,高速公路、长乐国际机场专线两侧废弃矿山数约1600个,裸露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青山挂白”破坏了生态植被,降低了整体生态功能,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对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治理“青山挂白”,重塑“蓝天、碧水、青山”的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规划,严格划定禁采区
各地必须依法将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的一定距离范围列入禁采区。已经完成禁采区划定任务的,要严格实施,禁止滥采乱挖。尚未划定禁采区的,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尽快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备案。禁采区内严禁批准开山采石,对禁采区内的各种非法开采行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排查力度,坚决取缔。
二、突出重点,全面开展专项治理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禁采区内的“青山挂白“进行专项治理。各地要调查摸底,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明确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专项治理工作要依法进行,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做到点面结合,长计划和短安排相结合,确保在2005年底前消除禁采区范围内的“青山挂白”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