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政办[200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最近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推进农业标准化,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意见》(闽政〔2002〕3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政府牵头推动,部门负责协调,示范区典型引导,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带动”的工作方针,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农业标准化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制订规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长效机制。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成员发生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充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行业标准化工作主力军的作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
二、加大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的农业标准化普查工作,了解辖区内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分布、质量状况、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并建立档案。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意见》,采取及时收集国际标准与国内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制订标准与修订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先急后缓”的原则,突出重点,抓紧制(修)订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和重要出口农产品的标准。今年全省要制(修)订50项省地方标准,其中农业标准30项,林业标准10项,海洋与渔业标准10项,力争在三年内制(修)订省地方标准100项。各市(县、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快制定农业标准规范,使本地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