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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分别建立省、市、县(区)三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中必须设立合理的专项资金,用于紧急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工作。专项资金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扑杀疫区禽类由国家给予合理的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建立省级重点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含BSL-3实验室);逐步加强无规定疫病区项目建设和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县(区)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在全省设立30个省级动物疫情监测点。
  四、人员保障
  (一)省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以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专家组负责提供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建议。
  (二)各级人民政府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预备队并对其进行系统的动物疫病及其防治知识等培训;预备队应常备不懈,定期演练,并随时准备紧急出动;出现紧急情况时由上一级指挥部统一调集支援其他疫区。
  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预备队组成应包括畜牧兽医、卫生、交通、工商、经贸、公安、武警等部门人员和消毒、扑杀处理的辅助人员以及其他方面人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加疫情应急防治工作的人员,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因参加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二、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对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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