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
(六)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七)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八)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以及区域内池塘等水域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避免造成污染。
六、紧急免疫
(一)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强制性紧急免疫接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二)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三)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
(四)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七、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八、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九、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
十、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别是养禽业集中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进行合理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