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锁
(一)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疫点:指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禽所在的独立的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厂(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二)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定和扑灭疫情的实际需要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
(三)封锁令的发布、
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四)封锁的实施
1.在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门消毒设备,同时,在其他可能进出的地方设置明显禁止进出的标志,并有专人守护,禁止禽类及其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出疫区。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在特殊情况下人、车辆和物品必须进出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出。
3.停止区域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扑杀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立即对疫区内所有的禽类进行扑杀。对实施扑杀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无害化处理
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羽、绒、内脏、血等)按照国标GB 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水等也应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消毒
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对疫点、疫区内禽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并消灭病原。
(一)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禽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三)养禽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