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疫情控制、扑灭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疫情发生后,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设区市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反应
  1.在协调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省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4.应疫区设区市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了解疫病发生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一级疫情时,省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省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情所在设区市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等物质,督促疫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疫情控制、扑灭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疫情发生后,疫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疫情扑灭控制工作,并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落实各项疫情控制应急措施。
  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在服从省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疫区的疫情应急控制工作的同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本行政区内发生。

第五章 控制措施

  一、隔离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的报告,到现场核实后,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将患病禽、同群禽与其它健康禽隔离开来,并限制患病禽、同群禽、相关产品及其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移动。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