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疫情信息的公布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动物疫情公布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授权公布本省内的疫情信息。
第四章 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疫区县的应急反应
1.对报告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经核实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2.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后,疫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
3.当地人民政府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投入运转,通报情况,调动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疫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禽类采取紧急强制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疫情态势,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设区市和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反应
1.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2.根据疫情和扑疫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处理情况,研究对疫区的应急处理。
3.部署各县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与预防。
4.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导,协助疫情调查和处理。
5.根据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反应
应疫区县级指挥部的请求,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助疫情调查和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根据疫区县指挥部的请求,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拨应急资金和储备物质。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设区市的应急反应
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为二级疫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必要时由疫区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流行趋势和可能的危害程度,由疫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设区市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根据疫区县级指挥部的申请,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统一指挥,组织人员赶赴疫区指挥疫情应急工作,紧急调拨资金、药品、疫苗等物质,督促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扑灭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