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司法、外经贸、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级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疫情报告、疫情确认和疫情公布
一、疫情的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4.从事动物饲养及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等经营单位和个人;
5.从事动物疫病研究、教学、诊疗的单位或个人;
6.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疫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向省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2.疫情经确认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同时将情况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报告形式:应以密码电报形式上报。
(四)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病种、发病禽类种类、日龄、数量、死亡情况、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和现场诊断结果、饲养户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五)自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结果之日起,应每天上报一次,最后一个病例处理后,疫情后续进展情况每周上报一次以上,直至封锁令解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二、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2名以上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并作为各地采取扑杀等综合性措施的依据;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