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源、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
(5)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受威胁区内的禽类及禽类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8)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监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
(9)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及疫情处理预备队;
(11)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做好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3.经贸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禽类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并积极做好疫区及其周围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隔离、消毒工作。
4.科技部门:负责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技术攻关的投入,做好防治技术储备。
5.公安、武警部门: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
6.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做好禽流感防疫物资购置、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并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交通、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畜牧)部门依法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9.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
10.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 加强\[对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依法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取缔非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活动。
11.林业部门:负责监视野生禽类,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12.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并及时向当地指挥部畜牧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13.口岸、海关、边防部门:负责对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打击禽类及其产品的走私非法行为。
14.宣传部门: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统一口径做好宣传工作。
15.监察部门:负责对同级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下级指挥部履行疫情应急控制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6.军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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