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且有3个疫点;
2.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疫点;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且有10个以上疫点的;
2.全省范围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四、工作原则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植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组成,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治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农业(畜牧)、计划、财政、经贸、科技、公安、民政、司法、交通、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林业、口岸、外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民航、铁路、监察、宣传以及军队、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防治组、交通检疫组、科技组、保障组、宣传组、社会治安组。指挥部畜牧办公室设在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政府和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禽流感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禽流感疫病防治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组建防疫应急预备队。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